银罚决字【2023】39-54号
(资料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3〕39号 | 1.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3.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警告,罚款318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2 | 陈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三家店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0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3 | 高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风雅园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1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4 | 侯某颖(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林业大学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2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5 | 胡某雨(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丰台南路支行代理支行长) | 银罚决字〔2023〕43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6 | 邵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靛厂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4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7 | 田某梁(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朱家坟营业所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3〕45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8 | 徐某健(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直属支行行长) | 银罚决字〔2023〕46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9 | 王某虹(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处副处长) | 银罚决字〔2023〕47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0 | 王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运营中心结算处理员) | 银罚决字〔2023〕48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2.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1 | 吉某刚(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49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2 | 李某晖(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管理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0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7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3 | 刘某民(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1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3.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4 | 王某明(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2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5 | 周某辉(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3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
16 | 朱某(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3〕54号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罚款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3年7月7日 |
关键词: